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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聘请律师时家属常问问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30

梁栩境: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合伙人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笔者与准备委托辩护律师的家属进行沟通时,接触过大量的家属,被问到各类不同的问题,尽管家属案件的诉讼阶段以及家属对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实际上问题之间亦存在共性,相同的问题即便置于不同的阶段中,亦可有类似的解答。对此笔者总结家属曾问到最多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说明。

【问题一】能否取保候审?

此问题个人认为是能够和“有没有关系”并列问到最高的问题。先行说明一下“有没有关系”这个问题,笔者若被问到,一般都直接说没有。然而实际上作为科班出生的律师,一般在公检法均有师长、同学或熟悉的人,并非没有关系,只是专业的辩护律师知道关系不好用且不应该用,若解决问题还是需要走正道。

关于能否取保候审,笔者在回答此问题时,作的是一个极为详细的回答,基本上等于解释整个案件。毕竟对于能否取保,涉及到至少如下三个问题:

1.有无理由,包括无罪或罪轻的理由;

2.诉讼阶段,在不同环节中的取保的可行性以及操作方式不同;

3.个人是否认罪。

而上述三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整个案件如何办理的问题。作个情节假设,若系在逮捕之前刑事拘留的37天内,此时能否取保则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等问题,亦包括到审查逮捕环节提出不予逮捕的操作方式;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则涉及到阅卷以及证据分析,亦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操作。

因此若问到能否取保,答案并非能与不能,实际上亦不可能作出此回答,因为辩护律师系帮助者而非决定者,故笔者认为在回答此问题时应作全案的有效分析,不能非黑即白。

【问题二】如何计算偷逃税额及能否降低

实际上此问题为客户所关注的两个连续性问题。对于偷逃税额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不同性质案件有不同的计算方式:

对于绕关走私中的邮寄走私案件,其计算方式可能系根据邮政系统的单数,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较为笼统的计算,而对于不借用其他渠道的绕关走私,考虑到只能查获单次作案的货物,其计算亦只能停留在单次上,即扣了多少货物便根据货物计算偷逃税额。

对于报关走私案件而言则相对简单,计算方式系根据海关电脑系统所有的报关项目进行计算,因此即便案发时间与开始走私的时间已相差多年,亦有可能全部“秋后算账”。

至于如何降低偷逃税额,此问题则相对复杂。因降低偷逃税额应先行了解海关的《核定证明书》,通过分析《核定证明书》的内容,总结其中的问题,然后探讨可以降低的部分。同时在大部分案件中,因走私数额已经远超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如从5000万降低到1000万实际意义不大,此时笔者会倾向于作整份《核定证明书》均无效的证据不足的辩护,而不会去考虑是否存在部分扣除的可能。

【问题三】能否以单位犯罪进行追溯

单位犯罪作为走私案件中可以获得较轻量刑的情况,不少家属均会就此提出疑问。对于此问题,关键在于考虑涉案单位的具体属性,核心便在于有无其他合法业务正在开展,而有或无实际上还需要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因此在回答此问题时,笔者亦会关注家属所了解的情况,考虑涉案单位有无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的开展情况。

典型有几类其他业务的情形:如有与案件无关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如现阶段涉及走私的系进口业务,但实际上公司同时亦开展出口业务等。

【问题四】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下,对于涉案人员往往以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划分。此问题实际上还有一个前置规定,即在单位犯罪之下,案件很有可能不进行主从犯的区分,而区分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笔者认为考虑是否能够列为其他责任人,关键在于其在单位的角色、地位。若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并不涉及到如制作单据、拉拢业务等核心走私犯罪行为,此时则有较大可能列为其他责任人员。另外,若列为其他责任人员,还需要视案件进行的程序区分辩护策略,如案件还没被逮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无罪辩护,达到37天取保候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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