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看“套路贷”犯罪的黑恶势力认定(一)
张毅:经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9年2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情况。通报中特别提到将严厉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犯罪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举措和重点工作,意味着公安机关正式将“套路贷”犯罪的案件全部定性为黑恶势力。
公安部的这种定性不无依据,在2018年1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黑恶指导意见》)中即有体现。《黑恶指导意见》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提到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第五部分又对“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的处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虽然《黑恶指导意见》没有提出“套路贷”的概念,却对套路贷的行为特征作了描述。而在上海、浙江、安徽、北京、重庆的司法性质文件中,最晚公布的重庆高院会议纪要也认为“套路贷”犯罪可认定为黑恶势力。
虽然公安部的定性有一定依据,但是笔者通过研究、经办这类案件之后的观点是:“套路贷”犯罪不一定全都是黑恶势力犯罪,不能将只要是“套路贷”犯罪的案件就戴上黑恶势力的帽子。
论述之前先明确一个概念,“套路贷”犯罪和恶势力犯罪都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具体罪名,两者都是一个概念的集合,最终还是要根据具实施的行为性质来认定罪行;黑社会性质组织才是法律概念。因此“套路贷”犯罪是否黑恶势力犯罪,必须结合刑法、司法解释、司法性质文件来综合认定。
“扫黑除恶”行动一年多了,“套路贷”犯罪也出现两年多了,两者结合后的司法实践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通过案例检索,一共检索到67份涉及“套路贷”犯罪的已判决案件,结合网络检索,大概情况如下:
1. 判决年份:2017年7份,2018年55份,2019年3月前5份;
2. 恶势力:18宗戴了“恶势力”帽子,其中恶势力团伙6宗,恶势力犯罪集团11宗,认定不明确1宗),可以简单认为涉嫌“套路贷”后戴恶势力帽子的比率是27%,这个比率相当的高;
3. 2017年没有案件被戴上黑恶势力帽子,2018年下半年开始出现黑恶势力的判决;
4. 2宗戴了黑帽子,但是2019年根据公开的报告,有多起带黑帽子的案件判决书没有公开。
5. 通过网络检索,新闻报道被刑事立案的黑帽子案件较多,实际判决的不多,而判决的基本都暂时找不到判决书。
简要列表如下:
从上述检索结果、笔者及笔者同事的办案经历来看,简单得出如下结论:
1.“扫黑除恶”行动确实对实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2017年与2018年黑恶势力犯罪认定的增多就可证明。
2.判决认定的增多不代表认定的没错,笔者认为其中的一些案例的认定值得商榷,可以理解是在专项行动下,部分地区人为的将某些行政违法或者团伙型共同犯罪过于拔高,将认定的标准放的过于宽泛,错误的认定恶势力犯罪。
3.多数案件是在2018年年底判决,根据经验,这些往往是上级要求的结果,既然上级能够要求结案时间,那结果也可能会受影响。
4.恶势力犯罪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比较完善,不容易认定,而且办案时间都会比较长,所以可能会在2019年出现集中判决的情况;相反恶势力犯罪标准并不明确,相对于黑社会的四个特征,恶势力作为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却没有固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地区标准不一,认定较随意。
5.这些案件最关键的就是侦查阶段的定性。往往都是侦查阶段先定性恶势力或者黑社会,极少出现审查起诉阶段定性黑恶势力,法院阶段基本不会出现主动改变定性。以笔者办理的2月26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三大地区的案件为例,审查起诉阶段经办人明确告知,(公安已经定性的情况下)这种案件在这种环境下无罪不起诉是不可能的(虽然经办人这么告知,但是笔者仍然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并且分别寄给了上下两级检察院的检委会领导,至今尚未起诉)。
6.因为侦查阶段是定性的关键阶段,所以黑社会案件侦查阶段目前往往对律师会见设置各种障碍,向办案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就是一种,名义上说是备案,实质上就是必须经过许可才能会见,因为设置“许可”是违法行为,所以才美名其曰“备案”。
7.许多“套路贷”犯罪不但是黑恶定性存疑,更加关键的是“是否构成套路贷犯罪”其实更加存疑。如前所述,由于过于拔高和标准过宽,实际上有些案件并没有严格遵守“套路贷”犯罪的五个特征,将民间高利贷行为也纳入“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打击的范畴。
针对上述的各点,笔者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展开讨论。
综上所述,一个不容质疑的事实是:自2018年开始,认定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犯罪在逐渐增多,随着公安部表态作为重点打击方向,结合以及2018年案件进入审判程序,2019年的将迎来判决的大爆发。
——记于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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