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完全不同
虽然,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看似客观行为是相同的,都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然而,实际上,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并未真正获取到约定的借款,同时,产生了巨大的债务。
本文简单的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定的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和步骤,看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天壤之别。
(1)套路贷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套路贷的出借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套路贷的出借人还会以借款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明知有预扣利息、与还款金额不一致等情况,同时,对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是明确的。因此,即使存在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也是在借款人明知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情况下签订的。
而出借人即使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借款,也并不能轻易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犯罪,因为,借款人的目的是借款,出借人所述公司、以及是否低息、是否确实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往往对于借款人借款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套路贷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出借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借款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关于这个行为,套路贷的出借人往往会通过话术影响、欺骗出借人将收到的款项不断转出,导致最终,借款合同已签订,通过银行流水也显示借款到账,但实际上借款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转至出借人的关联人员的账户,真正所到手的借款金额几乎为零。这个操作就会导致借款人不但没有借到资金,反而背负巨大债务。
而民间借贷中,即使有借款人返还部分资金至出借人相关人员的账户的行为,这一行为也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提前约定、意思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借款人自愿,所做出的。
(3)套路贷会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出借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借款人偿还虚假债务。通常的行为方式为:放贷人会在借款日之时或之前几天告知借款人变更还款对象,或者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按照放贷人的要求还款之后,放贷人对变更还款对象这一行为不予承认,要求借款人继续还款并承担额外的逾期费;放贷公司还可能会在借款日突然失联,借款人无法联系上放贷人,导致放款一旦延期,放贷人便会索要高额的逾期费等。
而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于借款人还款一事,往往内心是急切的,甚至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为了促使借款人尽早还款,作出免除利息、滞纳金等让步。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借款人支付巨额的违约金等,而就算是产生了民事诉讼,也在年利率24%及以下请求相应的逾期利息。
(4)套路贷会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有的出借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出借人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与借款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为何会是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其他放贷公司呢?
这其实也可以看作是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一个区别点,因为很多放贷公司都是依托网络、借款平台,寻找精准化客户,比如“借贷宝”、“米房服务”、“有凭证”等,而客户在这些借款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后,借款平台就会获取到这些有借款需求的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而导致挂靠在其平台上的放贷公司都获取到这些信息,那么借款人无法归还之前放贷公司的借款的情况下,之后的放贷公司一旦联系到该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款合同的几率就会很高。但这不能认定之前放贷公司恶意垒高债务,因为之后放贷公司与之前放贷公司之间,在没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因此,套路贷会存在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恶意垒高债务的行为;而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别的放贷公司借款后,将所借资金还之前的债务,而之前放贷公司只是获取了利息收益。
(5)套路贷会软硬兼施“索债”。在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的讨债手段多样,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出借人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近日,北京朝阳检方就受理了一起利用公证程序,将老人房产强行贱卖的套路贷团伙。这个团伙就是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时,同时将这些行为在公证处公证,导致最终钱没借到,房产也被贱卖抵债的恶劣后果。
民间借贷中的催收行为,即使带有软暴力,往往也具有合理性。
当有人借钱不还,出借人向借款人索债,对于任何一个出借人来说,都是合理的。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一些催收行为认定为“软暴力”,其中包括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
这其实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催收方式,但民间借贷中,因为索债的合理性,即使有着上述多种催收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套路贷犯罪,而是根据催收导致的社会秩序的混乱以及其他情节,认定催收人员构成其他犯罪。
虽然在套路贷犯罪中,不局限于上述所列举的范围,这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也并不必然全部出现。但通过以上讲了这么多两者的区别,其实本质区别就是,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主观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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