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与涉案的诈骗行为无关,会不会被强制执行?
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关心财产追缴的问题,其中尤其典型的问题是:我的房产是在实施涉案行为之前就已经全款购买,与本案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并没有任何关联,会不会被法院执行?
答案是有可能会被执行,主要是通过罚金的方式执行。
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犯罪相关案件,与财产相关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追缴违法所得和判处罚金(不包括没收财产等特殊案件)。
其中,追缴违法所得,是追缴当事人从涉案行为中的非法获利,主要是指通过诈骗犯罪等相关行为,直接获得的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
对于刑事案件中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以及房产是否可以被追缴的问题,我们结合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四十三条: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被告人将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用于投资或者置业的,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涉案财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应当追缴。
四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包括追缴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和收益,因此当事人将直接获取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包括购买房产,办案机关可以对房产予以追缴。
但是根据上述条文我们也可以反推,对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尤其是在涉案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及合法财产或合法财产份额产生的孳息、收益,办案机关不应追缴。
当然,刑事案件中也有主动退赔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愿意以合法财产或合法房产变现,用于主动退赔违法所得,这就属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不完全属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概念。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是与案件无关的,尤其是亲属的合法财产,办案机关不能错误的查封、扣押、冻结,如果出现错误查封、扣押、冻结的,我们可以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是三日内,实务中最终解除的居多,但时间上一般没有这么快。
因此,在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办案机关不应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予以错误追缴。
但是在部分案件中,办案机关最终还是执行的当事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依据主要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金是一种惩罚性判罚方式,虽然法院对罚金数额的确定,会结合违法所得进行判断,但是罚金执行的财产范围,并不受违法所得的限制。对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包括在涉案行为发生前已经取得的合法财产、房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我们在文章标题中探讨的问题,例如:我的某套房产是在2015年已经全款购买,我从2018年才开始实施相关涉案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处罚金,罚金没有及时缴纳的,法院可能会强制执行该套房产,用于罚金的追缴。
当然,超出罚金判罚金额的部分,以及当事人家属的份额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家属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错误追缴。
此外,诈骗犯罪相关案件中,罚金金额的确定,既有法律规定,也有法院的自由裁量。
其中,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罚金金额,法律没有明确的上下限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同时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罪名,罚金金额相对确定,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