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伙捡金链丢弃被判赔事件,看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钱后果有多严重
拾得他人遗失物不能据为己有 “捡得当买得,三斤银子换不得”,这是常人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普遍认识,然而大众对于拾得遗失物可以当做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的认识却是与法不容的,这种认识偏差很可能让拾得人摊上官司或者牢狱之灾。 近日,一则“路人拾得金手链后随手丢弃,被判承担80%责任,赔偿失主8376元”的新闻冲上热搜榜,令人感到疑惑的是,为何失主的过错反而小于拾得者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到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由此可见,拾得他人遗失物(金手链)的小伙具有法律赋予的返还义务,擅自处分(丢弃)遗失物(金手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对于无权处分的行为造成失主的经济损失的,应负有赔偿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处拾得金手链的小伙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的。 拾得他人遗失物可能构成犯罪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另外一种拾得遗失物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则不仅仅侵犯了失主的权益,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某日,张三到武汉市某区中国工商银行的ATM取钱,在插卡时发现机内遗留了一张银行卡未退出,卡主因为大意操作完转账后把卡遗忘在了ATM机就离开了。张三通过操作可以查看银行卡余额,顿时鬼迷心窍,二话没说就从该卡提现20000元。取得现金后,张三便逃之夭夭。李四发现银行卡遗失后第一时间挂失了银行卡并选择报警,很快警察通过现场及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顺藤摸瓜抓获了张三。 【律师解析】 1.如何对张三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从表现形式上看,张三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从损失结果角度看,张三取走的是李四卡里的20000元,非法占有了李四的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无疑。我国刑法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财物价值在1000-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情形。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张三的行为表现,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似乎并无不妥。 然而,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张三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李四的卡内资金安全,还对银行等金融系统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威胁,换言之,张三的行为造成了多重法益的侵害,即侵害了李四的财产还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如果仅仅按照盗窃罪(侵犯他人财产法益)定罪处罚,则无法囊括其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危害结果的罪责,因而罚不够罪。 对于张三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之规定给出了比较精准的规制措施。该条罪名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拾得他人银行卡使用是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即“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综上所述,张三在ATM机拾得李四遗忘的银行卡,并且使用银行卡取出现金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所有权,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如何为张三进行有效辩护? 张三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具有较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和情节,可以从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进行有效辩护。 首先,张三拾得李四的银行卡并取钱的行为危害结果不大。从在案证据显示,张三于次日上午10时许,主动到取款的中国工商银行将自己的联系方式纸条及李四的银行卡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主动退赃行为减少了银行的财物损失,并且银行卡物归原主也消除了银行卡再次被他人冒用的危险。 其次,张三到案经过以及到案后的表现说明其主观恶性小。警察通知张三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张三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事实经过,并将20000元现金如数退还。接到警察的调查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而张三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也能认定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 最后,张三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偶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张三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能够及时悬崖勒马,主动到案并返还银行卡,退还赃款,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好。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结合张三的犯罪情节,法院对张三作出了定罪免罚的判处结果,张三因此避免了牢狱之灾。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他人遗失之物,避免见钱眼开,做到拾金不昧,方能避祸消灾。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