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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出生医学证明,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办案律师/作者: 陈新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11-14


贩卖出生医学证明,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近日,经打拐人士爆料,H省S市健x医院、G省F市福x嘉妇产医院勾结网络中介,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目前,涉事医院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对于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一、 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2014)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10号

案情简介:2009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在H市“西子湖畔”网站发帖称其能帮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留下手机号码及QQ号码。2012年6月份,温某清为其子温某凯办理入户手续需出生医学证明,遂找到陈某翔(另案处理)帮忙,陈某翔向被告人钟某某打听购买出生医学证明事宜,被告人钟某某表示可以办到,后被告人钟某某通过“西子湖畔”网站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被告人陈某某为温某清之子温某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办好后在B县X镇将该出生医学证明交给被告人钟某某,得款90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钟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在H市H区将此证转卖给温某清,从中获利1000元人民币。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 可能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案号:(2019)粤0513刑初81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秋、刘某夫妇自2016年年底开始,为非法牟利,两人先后在互联网上创建并管理“真实出生证”、“宝妈交流群”、“读书郎”、“祝贺”等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QQ群共二十多个,以QQ群主和管理员的身份,招揽物色有意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入群,通过QQ聊天、语音、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非法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活动。

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陈某秋串招被告人袁某海合作,由被告人袁某海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袁某海通过“办证132*******”的人(另案处理),帮助被告人陈某秋非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每张证收取被告人陈某秋7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办证定金,后按被告人陈某秋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所需信息用微信转发给“办证132********”的人,并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00元至1000元不等定金,由“办证132********”的人制好证后快递给被告人袁某海,再以快递代收款的形式收取办证的款项尾数。被告人袁某海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通知被告人陈某秋领取,被告人陈某秋再根据买家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快递寄出或亲自将证件送达买家所在地帮助其上户。

裁判要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三被告人所买卖的出生医学证明,均没有相应真实的婴儿出生事实,均系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而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可以证明婴儿身份情况的证件,故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犯罪特征,依法应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三、 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然向其贩卖出生医学证明,还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1条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其中,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因此,涉事医院相关人员如果在明知他人拐卖儿童的情况下,依然向人贩子贩卖出生医学证明,则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结语

综上,涉事医院贩卖出生医学证明,属于犯罪行为,相关人员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如果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依然向人贩子贩卖出生医学证明,还有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最高可能面临死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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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潮
陈新潮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31064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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