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地区不起诉决定书看组织卖淫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诉情形
前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组织卖淫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广东地区组织卖淫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两个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正文:
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二、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广东地区组织卖淫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1、S检公诉刑不诉〔2020〕Z29号
不起诉要旨:
从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均无法证实C某乙知道XX会的技师存在卖淫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有组织、容留卖淫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C某乙构成组织卖淫罪。
基本案情:
S市XX区XX会自2011年开始营业,经营中式、泰式等按摩服务。法定代表人为C某甲,同时也是股东之一,负责XX会的管理;C某乙亦为股东之一。2015年以来,由于同行竞争,生意开始出现下滑,于是XX会开始组织、容留技师R某、J某等人在XX会卖淫。
2018年3月9日,S市公安局XX分局掌握到S市XX区XX会有组织、容留卖淫活动的犯罪线索,3月10日1时许,S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对上述涉黄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的人员多名及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多名,现场查扣避孕套等涉黄物品一批。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于C某乙是否明知技师在XX会卖淫仍予以组织、容留仍无法查清。现有证据认定C某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C某乙不起诉。
2、Z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2号
不起诉要旨:
从本案证据无法证明L某明知道H某在XX足浴店组织卖淫活动仍将上述场所转包给H某经营管理。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L某构成组织卖淫罪。
基本案情:
L某为Z市XX镇XX足浴休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18年10月,L某将XX镇XX足浴休闲公司转包给H某经营,后公安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述XX足浴休闲公司查获3名卖淫女。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Z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不起诉。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第一个案件中,证据均无法证实C某乙知道会所存在卖淫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有组织、容留卖淫的行为;第二个案件中,证据无法证明L某明知道H某在XX足浴店组织卖淫活动仍将上述场所转包给H某经营管理。
因此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存疑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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