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审判管辖、指定管辖、犯罪地
案情简介:
当事人Y某因涉嫌诈骗被L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移送L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L县检察院拟提起公诉,并移送L县法院审判。
据Y某家属反馈,本案因请托人B某控告而案发,最初是B某主动前往H县请Y某帮忙,二人之间的多次接触(包括活动经费的交付)也大多发生在H县,仅有一次接触是在L县。后请托事项未办成,B某认为自己被骗而报案。
对此,当事人家属认为本案有争议,B某利用本地关系立案是想借刑事手段干预私人纠纷,让L县法院来审案,肯定不会有好结果,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咨询我们看有没有办法。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院的审判管辖,且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具有一定代表性。
管辖是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
刑事诉讼程序以侦查机关的立案管辖为起点,依次将案件推进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原则上,立案管辖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最初受理权限上的划分。任何一个国家专门机关,对于不享有立案管辖权的案件所进行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都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由此所作出的决定都应被归于无效”。
也就是说,虽然侦查机关在立案时确立了管辖权,但并不代表该管辖权一定是正确的,而基于错误的立案管辖权所开展的司法活动,视为无效。
因此,为了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法院对案件管辖问题予以审查和纠正的权力。
审判管辖的基本规定
《刑诉解释》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后,首先应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对于普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从两个层面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一是级别管辖,“国恐无死没缺”类、走私类、证券类、省级重大疑难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除此以外,其他普通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是地域管辖,原则上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或当事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也可指定由犯罪地、居住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正如前文所述,刑事案件的起点通常是立案侦查。于是,侦查机关所在地往往也成为案件的审查起诉所在地,以及审判所在地。
实务中,法院在受案时对管辖问题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在刑事诉讼流程的巨大惯性下,不少法院默认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理由很简单:本地公安按流程立案侦查了,同级检察院按流程审查起诉了,现在按流程移送过来审判,水到渠成,合法合规。
恰恰是这样的意识,容易导致原本一些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错误受案审判,进而造成案件和当事人不能依法得到公正审判。
审判管辖的变更依据
正如文首案例,如果L县法院没有发现管辖权的问题而受理案件,是否还能纠正?
当然可以。
早在2007年2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明确规定,当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改变管辖的,不得撤回起诉,而应退回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诉解释》第228条明确规定,在受理案件后,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异议、有关人员回避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对此,最高法于2017年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也进一步强调了在庭前会议上提管辖异议的必要性。
2024年9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印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通知》(法发〔2024〕12号),其中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请求上一级法院处理。
可见,对于第一审公诉案件,改变审判管辖并没有程序或时间上的特别限制。如果认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即便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管辖异议申请退回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重新起诉,或直接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或请求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受案之后仍改变管辖法院的案例也不罕见。
如(2018)辽09刑辖17号一案,位于F市M县的被告单位P医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F市Z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查,Z县法院认为犯罪地和被告单位住所地均不在Z县,故决定请求上一级F市中院指定管辖,F市中院最终指定由F市M县法院审理。
又如(2019)吉24刑辖10号一案,当事人J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Y市H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查,H县法院认为犯罪地不在H县,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决定报请上一级Y市中院指定管辖,Y市中院指定本案由L县法院审理。
再如(2020)云03刑辖47号一案,当事人L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S县检察院起诉,后S县检察院又追加起诉多名被告人;经审查,S县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犯罪地和当事人居住地均不在S县,故决定移送具有管辖权的X县法院审理。
从文首案例看,H县既是主要犯罪地,也是当事人Y某的经常居住地,故应当由H县的公、检、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对此,当事人家属及辩护人可以在案件刚移送L县法院时就提出管辖异议,并争取在L县法院受理审查的7日内解决管辖一事;如果未奏效,L县法院仍决定受理本案的,当事人一方则可以提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并在会上继续提出管辖异议,充分予以论证和沟通,争取说服法院改变管辖。
审判管辖的提前处理
刑事诉讼流程越往后推进,就越难以纠正之前环节的问题,异议申诉的成功率也越低。所以,在实务中,要想改变管辖法院,最好的办法是提前介入、尽早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侦查阶段,就能改变承办的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因此,本案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就可以向L县检察院充分论证H县具有管辖权而L县没有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进而说服L县检察院改变管辖,直接将案件移送至H县检察院,或报送共同的市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结语
本文从真实的案件咨询出发,深入讨论了第一审公诉案件改变审判管辖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
虽然现行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案件如何改变审判管辖,但根据刑事管辖制度的基本原则,仍可存在实操的可能性。比如,管辖权错误属于程序违法的其中一种情形,故可据此向二审法院提出发回重审申请,进而借助一审法院退检重新移送的机制将案件变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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