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双十一”购物节已落下帷幕,各大电商平台在此期间为了刺激消费,推出了购物补贴优惠活动。凡事参与活动的商家,只要通过降价让利给消费者,就能获得平台的相关补贴。各大电商平台的这些补贴活动,本是一件惠及大众的好事,但却被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到了“商机”。一些刷单团伙见到有利可图,与平台店铺商家合谋,制造虚假交易,共同骗取平台补贴。
在这一过程中,刷单团伙通过联系众多刷手虚假下单、或者收购相关电商平台的会员账号自行下单,商家在接到订单后就向对方邮寄空包、或者包装同等重量的廉价物品的包裹,如果遇到一些查得比较严的平台,则先将真实商品邮寄给对方,再让对方将商品邮寄回来,此时商家则需要承担多一趟的运费。等刷单团伙确认收货后,商家就能领取到平台的补贴,然后就按照事前约定将佣金支付给刷单团伙。对于这种利用平台活动骗取补贴的行为,无论是店铺商家,还是刷单团伙,都会涉嫌诈骗罪。
在(2020)沪0105刑初950号案例中,被告人谢某利用其开设的店铺“xx电器店”,组织多人下单购买小米电视机后,再以高于活动价的价格回收,从而骗取寻梦公司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60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此外,为了实施刷单骗取平台补贴,刷单团伙往往还需要大量购买电商平台用户账号,或者通过“拉新”、“接码”的方式注册电商平台账号。购买的电商平台用户账号,一般都是都是通过实名认证的,那么毫无疑问将会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对于通过“拉新”、“接码”的方式注册电商平台账号的行为,由于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验证码”的情形,而在实务中“手机号+验证码”组合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2020)粤1972刑初1239号案例中,被告人赖某在某市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购入他人手机号码,后利用手机号码注册拼多多账号并转卖。至当年9月份,赖某二人共非法获取手机号码约20万条,非法所得约544626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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