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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为涉毒犯罪的单位(公司)独立聘请辩护律师的必要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14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当今的毒品危害已遍布全球,世界各国无一幸免。在国际上毒品犯罪是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类犯罪。由于巨额利润的诱惑,毒品犯罪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最为重要的犯罪活动之一。毒品犯罪指的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下设十二个子罪名。通常认为,毒品犯罪的主体一般为自然人。但是,单位作为特殊犯罪主体,也可构成毒品犯罪。

之所以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毒品犯罪的主体,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毒品犯罪相较其他毒品犯罪表现出更为明显、直接的营利性,所以以营利为其存在意义的营利性单位显然应当成为该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单位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单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单位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可见,毒品犯罪中,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可由单位构成。其他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未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

如果以上四个毒品犯罪的罪名行为是经单位领导集体或单位负责人员决定或认可实施的。,涉毒行为的所获取的利益即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该单位应当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本文讨论的是在单位(公司)涉及毒品犯罪后,单位作为独立主体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的必要性。

具体理由如下:

一、单位作为独立的被告之一同样需要律师辩护

若一起毒品犯罪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起诉后,该单位会被列为被告之一,一般排在《起诉书》的第一位。

在进行庭审时,如对于《起诉书》的相关意见、控辩审三方进行的讯问与询问、自行辩护等,均会由单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公司)进行回应。此时,单位(公司)对于涉案事实、证据的核心问题的回应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着辩护基本策略的定制以及案件的定性。

单位(公司)有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可以独立提出辩护意见,有利于全案的顺利进行。

笔者曾见到一起单位走私制毒物品的案件中,该案中第一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大量涉及事实、证据的辩护、质证意见,随后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其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加强、补充,让辩方各律师的意见能够有充分的展示,最终该案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二、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一般无法充分表达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专门辩护

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一般在单位犯罪被立案后,通常会被刑事拘留。换言之,单位中了解单位运作、对单位决策掌握实权的人,一般也会因单位犯罪而被牵涉进来。

此时,一般会寻找在单位内工作,但并不涉案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此类人员虽对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由于并不涉案,故对于案情以及单位可能面临的结果并不清晰;且工作人员对于单位的核心利益、涉案高层人员量刑的轻重并不关心,不能期待其能够为单位、涉案人员争取相关合法利益。其在庭审中只能起到辅助法庭查明相关事实的作用,但对于专业的辩护意见应有专业律师发表。

也就是说,单位的辩护律师,能够让单位的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所发出的声音有利于单位及在案的其他被告人。

 

三、为单位争取判处更低的罚金

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对单位处以罚金。

此时若对于在案件了结后不打算继续运营的单位(公司)而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单位(公司)方面的努力降低相关责任人员的刑罚。

但是不排除该单位有被认可的合法业务,基于单位的独立性,仍有可能继续运营、盈利,此情况下对于如何让单位获得更低处罚并保留单位,则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

无论作有罪或无罪辩护,有辩护律师的介入,均可在相关范围内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在考虑是否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辩护时,不仅需要从单位利益考虑,亦应从各自然人被告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

综上,单位作为毒品犯罪的特殊主体,其单独聘请辩护律师的必要性在现实中容易被忽略,但相反这是极为必要的,为单位(公司)独立聘请辩护律师可以实现双赢(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效果,有百利而无一害。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单位犯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伟,撰写于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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