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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累计八次开庭的发回重审涉毒重案已翻转了吗?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1-05

这是我们正在办理的一起涉毒重案,一审被追诉人胡某被重判十四年有期徒刑,二审被某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此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且此案累计的第八次开庭时间是2024年9月13日,后续第九次开庭即将开始。

问题是此案究竟是涉毒铁案呢,还是彻彻底底冤假错案呢?此案最终有将怎样结案收场呢?

作为专业律师,基于在案证据和事实,我们始终坚持:此案不符合提起公诉或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标准,更不符合判决有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也侧面证实这一点。

从内心确信角度分析,我们坚持此案就是实实在在、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因案情特殊,我们暂时无法对外公布完整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本文主要从法理、实务角度分析详细此案。具体分析如下:

一、胡某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反证其无罪

在案的形成于2009年期间的通话记录书证及手机号码基站信息书证可相互印证,且其证明力远远高于全部在案的涉毒证人证言之证明力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胡某在此案当中就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及被诬告陷害人,胡某在整个涉案的2009年期间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根本就不应对胡某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此案在案证据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客观事实,上述书证直接证实胡某无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涉案经办检察官在此案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中存在严重渎职或涉嫌蓄意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进而导致胡某至今已被错误羁押超过1044天,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起码胡某本人对此已书面提起的刑事控告检举,起码胡某在全案过程中都是坚决不认罪的。据此,我们坚持在案书证直接证实胡某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

二、客观性证据缺失、证据链缺失的客观事实反证被追诉人无罪

在案的形成2009年期间的新通话记录书证和新手机号码基站信息书证可直接证实胡某在整个2009年期间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原有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实胡某于何年何月何日以何交通方式达到某某酒店关键证人张三房间内向张三贩毒的,特别是原有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认定胡某两次贩毒的具体作案时间及对应的手机号码记录、手机号码基站信息书证、运毒车辆何在,在毒品实物、运毒车辆、资金流、信息流等诸多关键客观性证据均不在案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根本就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胡某更不是张三购毒案的适格被追诉人,实际涉嫌张三贩毒的只能另有其人,胡某在此案当中就是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及被诬告陷害人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证实此案审查逮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当中的办案人员办案行为涉嫌严重违法,涉案经办检察官则明显存在严重渎职或蓄意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此案出现诸多新的无罪证据和线索,此案被发回重审就是最好的说明,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三、单凭证人证言定案的做法反证被追诉人无罪,发回重审阶段在案证据出现根本性变化的客观事实再度证实这一点

在审查起诉或审查逮捕时,在案的形成于2008年期间的通话记录书证、手机号码基站信息书证只能证明胡某在2008年期间是否存在涉毒犯罪事实,但所谓案发于2008年某月某日发生的李四贩毒案被某某法院否决的客观事实,上述书证无法证实胡某于2009年期间是否存在两次向张三贩毒的犯罪成立与否,在关键书证缺失的前提下,在2009年期间胡某涉嫌向张三两次贩毒案对应的通话记录书证、手机基站信息书证、运毒汽车物证及对应辨认笔录均缺失的前提下,经办检察官单凭在案的证人证言进行定罪,据此便对胡某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做法明显荒谬,本案后续出现胡某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某某中院合议庭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以及此案在发回重审阶段出现诸多新证据、新事实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经办检察官在此案中实施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为中明显存在严重取证不作为或蓄意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其脱离在案客观性证据便认定胡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据此应对胡某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的做法明显谬误,这也是铁的事实。

四、在案起诉书与变更起诉书蓄意遗漏涉案毒品上家的客观事实,可侧面证实被追诉人无罪

在案起诉书与在案的《变更起诉书决定书》均没有查明涉案毒品来源,在胡某不涉及制造毒品犯罪的前提下,在此案所谓唯一毒品上家陈某也否认曾向胡某贩毒且办案机关也没有对陈某所谓漏罪提起公诉的前提下,在全部在案证人均指证胡某向陈某购毒后再向张三贩卖的在案证言均没有被上述起诉书或变更起诉书本身所采信及认定的前提下,在形成于2009年期间的在案通话记录书证和手机号码基站信息书证均无法证实胡某存在大额、频繁、多次且反复十多次向张三贩毒的前提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经办检察官在有罪证据链明显中断且客观性证据严重不足的前提下,在毒品上家不明、毒品来源不明的前提下,径直认定胡某涉嫌三次贩毒的指控明显谬误,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决定的做法更是谬误,此案出现越来越多虚假证人证言的客观事实本身,就足以证实这一点。起码我们辩护律师始终坚持这样的观点。关键证人庭上陈述与庭前陈述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这一点。    

因此,根据我们最新发现胡某在全案当中不具备作案时空条件之彻底无罪情形,根据其在此案当中实属彻彻底底的无辜者、被陷害人的特殊情况,根据此案诸多关键证人客观上完全不具备证人资格的特殊情况,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合议庭也决定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但最终此案结果怎样仍有不确定性。但此案有绝望转为正义可期待应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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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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