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韩武斌: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简称《倡议》)。
该《倡议》对近年来NFT等数字艺术品的性质、以及与NFT发行、交易等活动做出了详细规定,从中也透露出有关部门或者高层对NFT行业领域的态度。那么,该《倡议》到底给出了哪些信息,释放了哪些信号,笔者将逐一解读:
一、NFT产品的价值性是否被认可?
《倡议》开头明确了,“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
同时在第一点,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中,进一步肯定,“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NFT的价值被予以认可。NFT的价值性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技术价值;二是赋予实体经济价值。
NFT的技术价值得益于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使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将NFT产品通过数字化加密技术予以确权,并能够让NFT产品按照智能合约协议或去中心化应用自动执行;同时,区块链技术能够存储NFT产品的交易记录,该记录可公开查询,并不得篡改,正是底层的技术价值,使得NFT可以被应用于数字经济、文创产业、游戏产业、物流产业等多个实体经济领域。
NFT的第二大价值就是以技术为基础,赋能实体经济,也就是,NFT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能够与实体经济领域相结合,从而具备锚定价值。就如《倡议》所言,NFT若被应用于文创产业,就可以发挥出文化艺术品自身固有的使用价值,进而衍生出与文化艺术品为基础的NFT产品的流转价值。
总之,《倡议》肯定了NFT产品的价值性,希望更多的NFT产品能够与实体经济挂钩,实现“脱虚就实”。
二、NFT产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还是金融产品或衍生品属性?
《倡议》在第二点中,进一步明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并具体规定,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防止NFT产品“脱实就虚”,成为炒作投机的对象,出现金融泡沫。因为一旦将NFT产品予以金融化证券化,就会成为相应的金融产品或者衍生品,在国内必然会掀起炒作、投机之风,进而引发金融风险。
甚至有人认为,将NFT作为金融产品或者衍生品发行,就会触及《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这一观点值得推敲。《倡议》一再强调NFT产品不是金融产品,那么股票、债券的内涵和外延就不会扩大到NFT,即使是类股票、类债券,也不是股票、债券,难以成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要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前提,而NFT产品的发行目前无需任何部门批准,个人、单位都可以在NFT平台铸造自己的NFT产品公开发行,只需遵守平台规则即可,因此,即使将NFT作为金融产品或者衍生品发行或交易,也难以成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虽然NFT不具有金融产品或者衍生品属性,但其商品属性并未被否定,仍然可以发行、交易。结合《倡议》第一点,“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以及第二点之五,”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从中可以看出,NFT产品在市场上可以发行出售,消费者可以消费,说明NFT产品作为普通商品的交易属性没有被否定,并不会以对待虚拟货币一样禁止全面交易。
三、NFT是否可以在国内发行?发行方式有无限制?
《倡议》明确了,“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结合上述两点,可以解读出,NFT产品在国内可以发行,但在发行方式上有所限制。即不能将NFT拆分发行,比如使用智能合约将原始NFT拆分成一定数量的碎片化NFT,或者将NFT批量复制发行。
其实将NFT产品的所有权拆分或者批量复制发行NFT,就会涉及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而将NFT的所有权这种权益性质的产品拆分发行,属于天然带有融资属性的发行方式,其涉众性不可避免,这也是当初,地方交易所禁止采用该种发行方式,以及NFT发行可能涉嫌ICO融资的本质原因。
因此,《倡议》所肯定的发行方式,应该仅限于个人铸造NFT产品之后进行的平台发行,或者企业内部的NFT产品发行。
四、NFT产品是否可以通过平台公开交易?交易方式有无限制?
《倡议》明确了,“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上述《倡议》关于发行方式,以及交易方式的内容其实都是借鉴了《意见》的有关内容。《意见》在当初清理整顿地方交易所时,就曾规定: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由此看出,NFT的治理以整顿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的逻辑进行,即可以建立NFT的二级交易平台,但是不能采用类证券、类期货的交易方式。
那么NFT可以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式进行呢?笔者认为,NFT既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属性,可将NFT以现货对待,采用现货的交易方式进行,如实行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等交易方式。比如,目前国外NFT产品的交易主要是通过竞拍方式予以进行,可能未来竞拍将成为NFT的主要交易方式,这更契合NFT艺术收藏品的性质。
五、NFT产品是用人民币计价还是虚拟货币计价?
《倡议》明确:“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众所周知,目前NFT产品的购买以及转售,均是以虚拟货币予以计价结算,而《倡议》明确了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计价和结算工具。这一规定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虚拟货币在我国不能充当支付结算的工具或者方式,也就是重申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之所以再次重申,是因为在目前关于虚拟货币的官方文件中,只有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提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提到的均是,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由此导致,有的司法机关人员在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尤其是认定帮信、洗钱罪时,将虚拟货币直接认定是“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支付结算”方式,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现《倡议》明确虚拟货币不是支付结算的工具或者方式,期待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能够引起重视。
二是人民币可以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该《倡议》明确不得以虚拟货币作为计价或结算工具,但人民币并没有被排除在外。其实很好理解,虚拟货币在我国不能作为法定货币使用,也就不能将其作为定价或者交易工具,那么NFT在可以发行、交易的前提下,人民币就成为唯一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了。
综合上述解读,《倡议》针对NFT主要给出了以下几点信息:NFT产品具有价值;具有商品交易属性,可以国内通过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工具予以发行、交易,但是NFT产品不具备金融产品或者衍生品属性,不能采用金融产品或衍生品的发行方式或者交易方式,予以发行、交易,同时,不能使用虚拟货币作为NFT产品发行、交易的计价或结算工具。总而言之,《倡议》仍然是站在防范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风险的交易,做出的规定,指出了NFT的发展方向,以及可能存在的“红线”,因此,NFT的相关从业者,应当仔细研读该《倡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部署NFT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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