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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合同约定“对价服务”的,不应构成诈骗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7-04

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会讨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民事纠纷,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分和界限。不同的主体,为了达到入罪指控或者出罪辩护的结果,针对上述问题会提出各种学说观点和看法。


有人提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是对立关系,因此将民事欺诈行为视为诈骗犯罪无罪的辩护方向;也有人认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是包含关系,民事欺诈行为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比如欺诈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或者通过欺诈行为再结合其他涉案事实,能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此时民事欺诈行为即产生“质变”,衍变成为诈骗犯罪。


有人提出成立诈骗犯罪,必须要符合“空手套白狼”的特点,有一定履行行为即不构成诈骗犯罪;也有人认为只要在民事行为、合同关系中具备了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是很容易推定的,因此将各种形式和程度的欺骗行为,均等同于诈骗犯罪。


金律师认为,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不论是哪一种观点,均无法形成一套统一、一劳永逸的标准,对诈骗犯罪与非罪的民事欺诈、合同欺诈行为进行区分和界定。我们既无法在欺骗手段和程度上进行量化标准,也无法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确定符合哪种情形必然成立,符合哪种情形必然排除。相同的商业模式、行为模式,也可能因为事实上、证据上存在的细微偏差,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犯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辩护观点突出、鲜明,无罪案例、罪与非罪的争议相对较多的原因。金律师认为,在无法形成精准界定标准的情况下,针对具体案件的指控进行罪与非罪的分析和探讨,才是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


近期,金律师处理了一起涉诈骗罪案件,我们认为在办案机关的指控逻辑和认定上,即存在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犯罪的争议,故对该案例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为突出案件争议焦点,列举部分利于探讨的案件事实):相关部门为鼓励企业发展,出台补贴政策,相关部门与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企业提供宣传推广,A公司再与企业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相关部门根据A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合同,报销企业支出给A公司的服务费用。服务完成后,由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给A公司,A公司整合几百家企业的申报材料,统一向相关部门申领补贴款项。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三方主体和两份合同,三方主体:相关部门、A公司、企业。两份合同:相关部门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A公司与几百家企业之间的合同。


本案办案机关指控A公司构成诈骗罪,核心事实和理由为: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企业需具备特定申领条件才可以申领补贴(比如公司达到特定规模、经营产品类型要求、营业额达到特定数额等),但是A公司为企业提交的申领材料存在部分虚假内容,即部分小企业按照政策的严格规定,并没有达到相关部门申领标准,A公司通过伪造材料的方式,让部分企业在形式上具备申领条件,从而为企业申领补贴款项。


对此办案机关认为:A公司在与相关部门的合同关系、以及款项申领流程中,存在伪造企业申报材料的虚假事实,涉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相关部门的补贴款项,因而成立诈骗罪。


本案是典型的被指控为存在一定形式欺骗行为的涉诈骗罪案件,办案机关以欺骗行为的客观要件,再以相关事实推定A公司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故意主观要件,从而指控诈骗罪,认定相关部门的财政资金受到损害。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值得辩护探讨的问题是:相关部门认定A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其根本依据是A公司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同关系。办案机关认为,A公司违背合同约定,将原本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企业,通过虚构材料的方式取得虚假申领资格,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但是从辩护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在A公司与相关部门的合同关系、以及A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中,A公司最为核心的合同义务,是按质、按量的向企业提供推广服务的义务。换言之,我们认为,即使部分企业在资质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即使A公司在申报材料、申报资质上存在一定的虚假内容,但是只要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对价服务”,其是否成立诈骗罪即存在争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会存在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等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追究是比较宽泛的。但是刑事案件中,更注重实质上、性质上的审查,更注重对核心“给付行为”的审查。本案中,虽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同样属于A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是A公司在三方合同关系中,其最为核心的合同义务、给付行为应当是向企业提供推广服务,A公司如果能够按质、按量向企业提供推广服务,即认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对价服务”。


上述三方关系中,相关部门的核心合同义务是支付补贴款项,A公司对应的核心合同义务是向小企业提供推广服务,提供推广服务是与领取补贴款项所直接对应的“对价服务”,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A公司履行了核心的合同义务,提供了主要的给付行为,不应认定成立诈骗罪。


对于特定案件,不同当事人或会有不同看法,我们对于法律争议问题或具体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探讨和研究,为了更好的解决案件的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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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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