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
第十四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例由张王宏、梁栩境律师铸造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余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初,余某某家属委托了张王宏、梁栩境律师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
在介入案件后,两位受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余某某,了解到本案系涉及期货、原油等种类物交易的诈骗案件,系由市公安局牵头的,涉及鹏层公司的大型系列案。余某某在案件中涉及咨询提供、介绍等环节。
【办案进程】
4月5日,张王宏、梁栩境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余某某,了解基本案情,并作出如下判断:余某某虽涉及咨询、资讯提供等情况,但不能据此得出其实际参与到本案诈骗核心环节,且对于本案相关受害人而言,并不能因其参考了余某某的信息,便认定余某某应对相关人员资金损失等结果进行负责。
4月6日,张王宏、梁栩境律师认定余某某与本案无关,其是无辜的,并向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先后出具了《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余某某等涉嫌诈骗罪一案之建议对余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随后,张王宏、梁栩境律师根据本案情况,多次会见余某某。
4月23日,张王宏、梁栩境律师根据最新的情况,向广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出具《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余某某等涉嫌诈骗罪一案建议对余某某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了本案应予不提请逮捕的相关情况。
4月28日,劳动节假期前,张王宏、梁栩境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贵院正在审查批捕的余某某等涉嫌诈骗罪的建议对余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结果】
5月4日,张王宏、梁栩境律师收到余某某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释放的《释放证明》和《取保候审决定书》,余某某也于当天下午被取保候审。(依司法实务,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改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一年届满后,公安机关一般都是解除取保候审,撤销案件。)至此,本案在案发的第37天即已取得良好结果,专业、尽责的律师在本案进程中的作用显露无遗。
附件:
1.余某某的《释放证明书》;
2.余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3.余某某案《辩护方案》。
1.余某某的《释放证明书》:
2.余某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3.余某某案《辩护方案》:
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及法律服务方案
敬启者:
2017年4月9日,张王宏律师、梁栩境律师在与您就余某某先生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当面了解和微信沟通后,11日上午到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会见了余某某先生本人。现综合本案案情、法律规定、办案经验,作出本方案。
在就方案进行详细阐述前,张王宏律师、梁栩境律师在此先行说明:本方案系基于李某女士及会见余某某先生后所了解的基本案情信息所作出,在将来阅卷后案情产生变化时将作出适当、合理的调整。
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本案基本案情分析
2017年3月初,余某某组建了广东某某电子交易公司,该中心为网上虚拟平台。立足该平台,余先生通过余小芬等代理商发展企业和个人作为客户,以平台提供的柴油等大宗货物预期价格为交易对象,具体交易中,客户钱款存放于独立规范的第三方托平台,而向客户收取的“管理费”中余某某分得15%左右,代理商约得85%,相关商品价格可由余某某操控。
运营二十多日后,因代理商原因,余某某于3月28日以涉嫌诈骗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同被带离的还有林某某、彭昌灿及包括余小芬在内的代理商共十多人。而后,彭昌灿被无罪释放,余小芬因哺乳婴儿成功被取保候审。
第二部分 现阶段涉及的核心问题
在了解了本案基本信息后,根据我们的经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现阶段的核心问题如下:
一、本案所述诈骗罪的具体情节
在对涉案人员个体责任进行考虑前,应综合全案考虑本案是否应以诈骗事实罪进行追责。
诈骗罪的构成应具备如下四个环节:
首先,虚构事实;
其次,造成对方认识错误;
第三,对方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第四,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财物;
最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具体到本案,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诈骗罪,应综合考虑余某某对货物价格的控制方式、被害人遭受损失与网站有无直接关系、余某某与代理商间的意思联络、代理商与客户间的沟通内容、余某某实际分得钱财数量等方面证据材料。因为案件相关证据需要通过阅卷予以核实、确认,届时如果存在具体证据不具备证明力、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况,应重点提请法庭予以排除或调查核实,或者在证据不力的情况下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判决。
考虑到诈骗案链条比较长、涉及环节较多,找到其中一个部分的缺失、瑕疵,将直接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同时报案人是否受害人以及所述情节是否已查证属实为余某某所为是焦点所在。本方案虽系基于余某某先生的角度进行分析,但从合理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如能够对所有涉案人员不构成或部分不构成诈骗罪进行论证并达到效果,即投资客户均系对有可能出现价格升跌的货物进行投资,则期货本身的价格升降造成的损失并不能构成该交易中心对客户的诈骗,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此问题应系本案应予首先考虑的情况。
二、余某某先生应对客户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问题
根据会见了解到的信息,该起诈骗案共涉及金额约XXX至XXX万间,其中涉及余某某本人的非法收益约XX万元。根据广东省司法实践,诈骗金额达到50万以上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此,从数额上免除或部分免除诈骗金额将从量刑上有助于余某某先生的轻判。就目前来看,有以下几方面可行性思路:
首先,相关款项是否为侦查机关所知悉、掌握。就目前情况来看,侦查机关只对余某某先生提审过两次,其一在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内部,其一在看守所内,结合交易中心与代理商的分成比例,可以断定余某某截止目前可能并非该诈骗案的主犯;
其次,是否有虚构事实等情节。目前,侦查机关问话尚未涉及虚构事实及“头寸”等部分内容,包括操控“期货”价格,即目前侦查机关尚未触及犯罪核心部分;
第三,诈骗犯罪证据问题。据余某某先生陈述,其所用QQ共四个,其中两个为个人所有,另两个为办公所有,但所有QQ的聊天记录均已删除,且聊天记录上均没有客户资料;
最后,被害人方面,客户遍及新疆、河北等地,以四川客户为主,广东省内客户较少,严格从证据角度来看,没有报案人也就不存在犯罪事实,同时,相应犯罪金额也就无从取证。
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普遍存在证据分散、取证难及工作量大等特点,而按照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结合上述四方面思路,如果能查找到相关证据的冲突与不足之处,进而动摇原起诉意见所认定的事实或者破坏其证据链条,以期达到轻判甚至无罪的效果。
三、余某某先生在本案的地位、作用以及责任
主犯,包括两种: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案情可知,余某某可能涉及第二种情况,但目前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首先,余某某是否被认定为主犯,事关法院最终的处罚判决。按目前掌握的信息,余小芬等代理商负责与客户直接沟通,而余某某并无直接接触客户,结合目前余某某只被讯问过两次,且“虚构事实”与“头寸”问题未被提及,可能暂时尚未确定余某某的主犯地位。
其次,从案件源起看,案件由代理商间矛盾引起,进而导致公安介入调查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余某某在整个纠纷链条中处于次要和边缘的位置;
最后,从案发时间看,交易中心从成立运作到被查处,仅仅二十多天时间,社会影响面有限,对公众危害不大。
当然,上述意见是建立在现有侦查机关有限的讯问基础上,建立在目前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基础上,接下来,还需要对余某某先生进行应对的专门辅导,以避免相关情况发生不利逆转。
第三部分 辩护计划及工作安排
考虑到本案余某某先生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涉案人数众多,所涉罪名又系近年重点惩治的网络诈骗类犯罪,故而无罪判决辩护空间不大,但结合以往辩护经验,若能成功根据阅卷后的证据细节核对并排除部分证据,则轻判是可以期待的,故而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目前以经判作为此次辩护的总体目标,基于此策略,现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两周时间内迅速安排第二次会见,进一步摸透案件细节;
二、梳理有利于余某某先生的有利证据,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向检察机关提请不予起诉申请,将案情狙击在审查起诉阶段;
三、核定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机关或直接与受害方联系,落实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为审判阶段的轻判创造条件;
四、根据侦查阶段会见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发现的问题,视情联系主办法官,需要时提交证人出庭申请和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为查明有利情节争取轻罪判决奠定基础;
五、在开展前述第四项工作同时,两名律师充分交流,并在梳理、核对、整理归纳的疑点基础上形成辩护词;
六、由两名辩护律师共同出庭参加开庭审理。
第四部分 本案具体委托事宜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系以刑事案件辩护见长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擅长办理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业、专注”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的职业导向。
关于诈骗类犯罪,张王宏律师、梁栩境律师近年来有较多成功案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督办的电信诈骗致蔡某妍死亡案首犯陈某慧的辩护、林某健团伙信用卡诈骗案、欧阳某龙等十六人的诈骗抢夺案、广州中某汽车租赁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中某十四局涉及金额三千万元这被合同诈骗案、某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合同诈骗立案的撤案等等。
本案涉及人员多、阅卷任务重、案件头绪繁杂,现由张王宏律师、梁栩境律师组成辩护团队,结合实际情况及律师开展工作后的综合情况决定投入精力。
张王宏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7年4月2日
【关键词】诈骗罪 诈骗罪辩护律师 诈骗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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