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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集资行为,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呢?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8-31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

1.粉丝集资这种形式属于违法吗?这种数量比较多的集资,是否与非法集资有相似性?

2.粉丝后援会募集到钱后如果有“粉头”卷款而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明星需要担责吗?

3.这种粉丝集资有没有法律方面的风险?

4.这类现象应该如何监管?

正文:

近年来,随着娱乐也的发展,国内偶像经济伴随着粉丝群体的扩大而呈现爆炸式发展,同时也催生出粉丝为偶像买周边(衍生产品)、为偶像租广告位自发做宣传、共同投票以及做慈善公益活动等多种支持偶像的方式。其中有些应援方式由于花费较高,单靠粉丝个人财力难以实现,因此,粉丝们自然而然的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集资众筹,共同出资为偶像应援,这种模式越发成熟,已经发展出一条完整的粉丝经济产业链。

但是,有人疑惑,这种针对不特定对象、面向范围广的集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特别类似,因此有人提出疑惑,此种模式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是否应该受到相应的监管和规制?

第一个问题:粉丝集资这种形式属于违法吗?

直接回答:不违法,不犯罪,合法

从目前所定义的粉丝集资的行为来看,如果仅仅限定在目前较流行的,粉丝共同出资一起购买应援物品,或者统一购票、打榜等等,都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多个普通民事主体自主处理自己消费的行为,法律不会有过多干涉,只要相关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等。数额再大,也不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从法律上的严格定义出发,非法集资是指集资类犯罪。表面上,粉丝集资和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大量资金归集到某一处,但是,粉丝的集资的目的是为了消费(或捐赠、赠与),而非法集资则是特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具体犯罪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例,他们都要求集资人没有合法资质、公开宣传和针对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吸收资金,本质上,其是一种违法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而粉丝集资表面上和也是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但是,粉丝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的消费,不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集资人(一般是粉头)也不会承诺给粉丝以投资收益,另外,集资人本人一般也不具有营利目的,而是代为消费或捐赠,因此,粉丝集资和非法集资有着天然的界限。

除非是以粉丝集资为名义,承诺粉丝不仅仅可以消费,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全额返利,此种形式就让单纯消费性质粉丝集资变成了投资行为,就可能辉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同理,正常的粉丝集资中,也不会有人承诺回报粉丝以股份、股权等,因此一般也不会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粉头”卷款而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但是,如果粉头卷款而逃,则会涉嫌诈骗罪(注意不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比如粉头虚构活动项目,吸引粉丝参与,然后卷款而逃或者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等等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或侵占罪。

明星要不要负责?

如果出现卷款潜逃的问题,明星一般不用担责,因为绝大多数情况里,明星不会参与具体的集资过程,即便是参与(比如转发集资微博,为粉丝集资行为打气等等),也不会参与卷款潜逃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不用担责,除非有证据显示明星人有共同侵占集资款的行为。

第三个问题:法律方面的风险?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出,普通的粉丝集资行为属于民众自己的集资消费行为,与团购无异,只不过相对于团购网站,粉头充当了一个团购资金中介或者归集者的角色,但他们并不会像团购网站那么专业和正规,受互联网增值服务法规监管,纯靠粉丝之间的相互信任,从民法角度而言,这种集资消费行为类似于“委托合同”,属于粉丝之间内部的权利处分。一旦发生集资人(粉头)挪用资金、携款潜逃、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难以监管,警方很可能在难以确定其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经济纠纷。

第四个问题:如何监管?

这类行为,一看自律,二是看粉丝自己的证据意识和权利意识,让他们自己去起诉或报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是社会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案。我们社会的进步不是靠监管成熟的,是在一次次民事博弈和保留证据中成熟的。

对于此类行为,笔者认为如果从监管角度而言,由于其属于一种公民的意思自治,从目前的现实的角度来讲,粉丝集资本身是一个中性的行为,并非财狼野兽,是互联网经济大潮下的必然现象,因此其更多要依靠粉丝自己的自律和相互监督和对自己权利的尊重。比如出资粉丝要尽可能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打款记录、聊天记录,要求集资人保留所有的用款记录,发票,要求所以集资款在专门账户内管理等等,如果集资人无法提供相关用款记录和流向证据,导致出资粉丝无法实现消费或赠与的目的,出资粉丝可以通过发起民事诉讼方式要求其返还,如果发现集资人有携款潜逃或挥霍集资款的行为,可以通过发起刑事控告的方式维护权益。

当然,也可以考虑将达到一定数额的集资行为进行备案管理,但是如何管理、管理成本由谁承担等等,都会面临现实的考验。(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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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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