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2021年3月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个别调整,既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也展现了刑事诉讼法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上的进步。
3年后的今天,这一立法上修改被激活并付诸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邯郸初中生遇害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得到了彰显,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了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
这一举措对于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具有深远的影响。
从专业的视角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决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进步和挑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犯罪时,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确立,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一种警示和遏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这一规定的实施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如何准确把握“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避免因主观判断偏差而错判,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正与惩罚之间的平衡也是一个难题。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我国刑罚体系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原则上也不适用无期徒刑,但结合本案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存在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相应地,对于有期徒刑在五年以上的未成年罪犯,也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因此,在追求正义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防止其再次犯罪,是法律工作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此外,随着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构建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宽容而不纵容”,特别是对主观恶性强、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要“依法严惩”的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反映了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关注和保护。
总之,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追求。它要求我们不仅要依法办案,更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同时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预防犯罪和健康成长的机会。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也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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