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意: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传销案件通常是涉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广泛的涉众型案件。从司法判例来看,在传销案件中,公司诉机关一次起诉数十名被告人,甚至对整个公司“连锅端”式地进行全员起诉的案例并不鲜见。我们知道,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收集每一位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等,数量庞大的被告人必然衍生出数量庞大的案卷材料,如何进行高效率、高质量的阅卷工作将是每一位辩护律师面临的难题。
关于辩护律师如何阅卷,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以笔者近多年的实务经验来看,一方面,辩护律师因其办案风格的不同,阅卷的方法会有所差异;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案件因其办案侧重点不同,阅卷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有鉴于此,笔者拟推出系列文章,从办理过的多起传销案件中总结、提炼此类案件的阅卷方法,谨启读者。本文将首先对传销类犯罪的阅卷方法进行概述。
笔者认为,合理、高效的阅卷应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步骤一:在取得案卷材料后,首先整理卷宗目录
无论是文书卷、诉讼证据卷还是补充侦查卷,每一份案卷都会附有本卷的目录。虽然案卷目录通常比较简单,只是大概地归纳本卷所附内容,但对我们在快速地索引案卷还是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所以,首先将卷宗目录整理、归纳到一起,是我们拿到案卷后首先要做的工作。
步骤二:对全案证据进行分类
完成第一步后,我们通过对在案证据目录的梳理已经初步了解了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案卷中分布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在正式审阅全案证据之前,我们还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类证据对全案证据进行分类。
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便于我们对同类证据进行集中审阅,二是便于质证工作的开展。
事实上,侦查机关在制作案卷材料时也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分类的,一般不会出现各类证据分散于全案各卷宗的情况。因此,对全案证据进行分类的工作量不会太大。
步骤三:进行“主动式”阅卷
在笔者看来,最高效的阅卷方式是“主动式”阅卷。可能有朋友不禁要问了,何为“主动式”阅卷?所谓“主动式”阅卷,就是理顺自己的阅卷逻辑,带着问题去案卷中寻找答案。
那么,逻辑如何理顺,问题又从哪里来呢?
逻辑和问题均来源于《起诉书》及《起诉意见书》。
通过比较阅读《起诉书》及《起诉意见书》,我们可以了解到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以及对本案触犯罪名的认定,同时也会经比较发现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案件事实认定甚至罪名认定的变化情况。因此,《起诉书》及《起诉意见书》可以启发我们思考一系列与本案相关的问题,比如:在传销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何?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如何?在传销组织中负有怎样的职责?被告人的行为与传销活动有无直接联系?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起诉的罪名,与侦查机关相比,有何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公诉机关办理传销案件的思路与侦查机关有何不同?从起诉的罪名的来看,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及侧重点是怎样的?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传销犯罪的入罪逻辑又是怎样的?等等。
梳理出这一系列的问题,实际上我们阅卷的提纲就已经形成了,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这些问题,形成我们的阅卷逻辑,然后循着这一逻辑,有目标、有重点地审阅全案证据。
因此,“主动式”阅卷的价值在于,要求辩护律师带着问题阅卷,以便能够及时关注到案件的重点,掌握主动,提高效率。
步骤四: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是辩护律师阅卷时所作的记录。制作阅卷笔录可谓是阅卷工作中最为重要、也是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制作精细的阅卷笔录可以让辩护律师从浩如烟海的卷宗材料中解放出来,便于辩护律师在撰写文书及复核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快捷地查询案卷材料,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阅卷笔录根据证据类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制作方法。常见的阅卷笔录制作方法有横向列表式、纵向列表式、思维导图式等等。
以被告人供述为例,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是以被告人对事实及行为的描述作为证明内容的证据类型。而根据证据规则,同案被告人之间关于同一事实或行为的描述一致或相互印证,能够大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同样的问题办案人员通常会在不同的被告人之间反复提出。鉴于此情形,我们可以采用横向列表式,对不同被告人的供述采取针对不同事实及行为分类记录的方法,以便于横向比较不同被告人供述的差异。同样,对于办案人员针对某一事实或行为向同一被告人反复讯问的情况,我们也可以采取纵向列表式,以列表的方式进行纵向比较,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稳定性。
就传销犯罪而言,是否构成“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判断能否构成传销犯罪的关键事实。因此,我们在制作与这一事实相关的阅卷笔录时,可以根据相关供述或书证画出思维导图,以便于准确判断犯罪主体究竟是否满足传销层级的要求。
在完成阅卷笔录后,基本的阅卷工作就已经完成了。当然,实务中一些辩护律师会针对特定类别的证据进行专项阅卷,比如专门针对《提解证》的深度阅卷、专门针对《鉴定意见》的深度阅卷。这种阅卷工作更加细致和深入,某种程度上这一工作已经属于质证的范畴了。笔者撰此文旨在概述阅卷的基本步骤,后续会继续推出的系列文章,进一步探讨传销类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高效阅卷,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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